队伍建设
一、
公安民警的义务和纪律
三、
公安民警辞退的有关规定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00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一)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5、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二)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人民警察有上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三)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十不准:
1、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2、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容和下达罚没款指标;
3、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
4、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
5、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6、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公安业务部门和基层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
7、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8、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9、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
10、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按党纪、政纪、警纪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法干警七条"禁令":
1、绝对禁止接受案件当事人吃请、送礼、给好处;
2、绝对禁止利用职便参股经商办企业和变相从事第二职业;
3、绝对禁止充当发廊、歌舞厅、电子游戏机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后台、保护伞;
4、绝对禁止对告状求助的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5、绝对禁止滥用强制措施,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绝对禁止越权办案、瞒案不办、泄漏案情等违法违纪行为;
7、绝对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凡违反禁令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公安民警违反规定接受宴请、参加娱乐活动行为的处罚
1、人民警察初次违反规定,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者参加用公款交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检查,并支付吃请或者娱乐活动的费用。对再犯者,予以通报批评,除个人承担费用外,还应给予其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予以辞退。因接受吃请或者参加娱乐活动影响公正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公安机关领导者违反规定,为上级机关或者其他部门的人员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用公款安排娱乐活动的或者安排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对主要领导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承担所支付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对明知本单位人员违反规定,不采取制止措施,隐瞒不报,不进行查处的或者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严重问题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该单位领导者的责任,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处理。
二、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的有关规定
(1)人民警察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
(2)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缀订佩带警衔标志、领带、帽徽、肩章、臂章、警号和警种符号;
(3)人民警察要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用标志,严禁将警服和警用标志变卖、擅自赠送或借给他人。
(4)人民警察不同制式服装、冬夏警服和毛布料警服不准混穿。人民警察着凡立丁小翻领警服,必须穿、系配发的制式衬衣、领带。
(5)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街道或公共场所均视为执行勤务,遇有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灾害事故等,必须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或者迅速报告附近公安机关;
(6)在机关和办公区内,除执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
(7)人民警察上班、执勤或外出工作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必须着警服;
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不着警服,但已授衔并返聘继续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除外;
(8)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6个月以上的女人民警察可不着警服;
(9)人民警察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不准在警服外罩便服,戴围巾;
(10)人民警察着装时,只准佩带国家和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章、勋章、证章和院校徽章;
(11)不准以人民警察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12)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着装时不得描眉、涂口红、染指甲以及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13)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街上或其他公共场所要举止端庄,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扇扇子,不准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裤兜,不准搭肩、挽臂、嬉笑;
(14)人民警察上班、执行任务和佩带武器时不准饮酒。不准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15)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讲究礼貌,尊重群众风俗习惯。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执行公务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居民住宅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举止端庄,注意礼貌;
(16)人民着警服晋见或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列队的人民警察在行进间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人行举手礼,队列人员行注目礼。参加集会、升国旗时,列队的人民警察行注目礼,队伍中的带队人行举手礼;未列队的行注目礼;
(17)执行纠察任务的人民警察,对严重违反警容风纪的人民警察,应当填写《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式样)附后)。违纪人所在单位收到通知单后,应当对违纪人进行教育或处理。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由省、地、县公安机关根据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18)对初次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人民警察,单位领导要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应当作出口头检查。对再次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要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9)因违反警容风纪规定受到处分的人民警察,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不能记功、晋级、受奖。严重违反警容风纪的人民警察的所在单位,年内主管领导不能评为先进和记功、受将,单位集体不得记功、受奖。
三、公安民警辞退的有关规定
1、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它安排的;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安排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1)作风散漫,纪律松驰,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2)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3)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6)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7)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8)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3、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1)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2)违法实施处罚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5)从事营利性的经常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6)给违法人员通见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7)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8)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9)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10)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11)利用职权牟取暴利的;
(12)诬告他人,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13)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1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1) 因公务致伤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 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3) 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一、在县市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开展“三讲”教育。按照全国第三次“三讲”教育工作会议的部署和中发[1999]17号文件精神,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部署下,认真组织开展县市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三讲”教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地市公安局,要与地方党委紧密配合,选择若干重点县市公安局,选派得力干部参加“三讲”教育巡视组。通过开展“三讲”教育,切实解决县市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性党风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同时,按照全国第三次“三讲”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搞好地市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三讲”教育“回头看”活动。
二、在全国公安机关、全体民警中开展“三项教育”。面向全国公安机关和150万民警,认真组织开展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活动。集中解决公仆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对群众态度冷硬横,接待群众报案求助推诿拖拉问题;立案不实,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和工作中的形式主义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通过开展“三项教育”,表彰树立一批先进典型,进一步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弘扬正气,激发和调动队伍中内在的积极因素;集中整顿一批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不力、队伍问题比较多的后进地区和单位;分离一批不合格民警进行集中培训,经培训仍不合格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的规定予以辞退。
三、继续深入开展创建人民满意活动。在巩固已经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人民满意单位和民警的活动,并在此基础上,评选创建人民满意派出所先进地市公安局。通过这一活动,不断推动、深化派出所工作的改革,加强公安机关的基层基础建设。为保证创建活动取得实效,采取内部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在内部考核的同时,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请人大、政协或有关部门进行民意测评,在普遍开展评选群众满意基层单位的同时,还要逐步推行评 出群众不满意基层单位的做法,凡被评为群众不满意单位的,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要就地免职,并由上级公安机关派出工作组进行集中整治。
四、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民警。重点查办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严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包庇放纵犯罪、为走私和盗抢机动车上牌照等职务违法违纪和犯罪案件。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协管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协管干部严重职务违法违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力量与当地党委、纪委共同查办。采取领导包案、督办等多种措施,及时查处大案要案。
五、集中整顿对群众故意刁难、办事推诿拖拉、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凡群众投诉举报民警有这类问题的,一经查证属实,视情节与后果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和警告、停止执行职务、记过等纪律处分,直至清理出公安队伍。
六、通过“倒查”、“暗访”等办法,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上级公安机关每年组织1至2次案卷抽查活动,对通过抽查或群众举报等其他途径发现的民警违法办案、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案件,要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进行严格的“倒查”,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中进行“暗访”,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建立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同志每月一天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对长期久拖不决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要亲自“下访”了解情况,认真督促解决。
七、切实抓好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落实。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警种发生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走私护私、刑讯逼供、滥用枪支等严重职务违法违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发生在押人员互殴致死、案犯脱逃等重大事故和恶性案件的;社会治安混乱、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个人审批案件、证牌照、基建项目以及民警招收、调动等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等责任追究规定,坚决予以追究、处理。继续开展严禁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专项治理,除继续坚持逐级检讨汇报制度外,今后,凡发生民警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致人死亡的,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同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并视情追究上级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
八、110报警服务台接受群众监督投诉。从3月1日开始,110报警服务台履行接受群众监督投诉的新职能。凡群众发现公安机关、公安民警有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可以直接拨打110进行监督投诉。对正在发生的行为,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或巡逻警察要及时赶到现场予以处置。对其他问题,110报警服务台要认真登记移交,区分不同情况,由纪检监察和其他部门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
九、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制度,建立群众报案反馈制度,实行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处理公开裁决制度。继续抓好警务公开制度的落实,进一步规范和拓展警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改进和完善警务公开的方法。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单位对报案的群众,必须认真接待,如实登记,并开具回执。受案单位接到报案后必须尽快决定是否立案,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侦查终结后要及时告诉当事人,对案情复杂、一时不能结案的要视情说明情况。推广一些地方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实行公开调解、处理的经验做法,对调解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有异议、影响较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理,实行公开调解、公开裁决。
十、建立全国公安机关统一考录人民警察制度。由公安部和人事部共同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笔试内容、科目、教材和命题,统一面试、体检、体能和心理素质测评标准,严格进行政审、考核。今后,除公安院校毕业生在校参加公务员资格考试即入警考试外,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人员(含主任科员,包括调任、转任人员和接受军队转业干部),一律实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的全国统一考录人民警察制度,切实做到“凡进必考”,不再通过其他途径录用警员。
十一、实行干部竞争上岗制和民警低分培训,未位调整、辞退制。以地方公安机关机构改革为契机,在公安机关内设部门实行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制度,在基层科所队普遍推行干部聘任制和民警聘用制。在进一步健全完善目标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在分县局范围内,对每个民警的实际表现每年进行一次计分考评,末位者予以辞退,低分段民警进行离岗培训,对离岗培训考试的末位民警,调整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
十二、实行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制度,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力度。制定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和基层所队领导干部基本素质标准,三年内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普遍达到基本素质要求。达不到的要离岗培训,经培训仍不合格的予以调整。从今年开始,对地、县两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安现役部队师、团职领导干部分期分批进行任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能继续任职;拟提拨的领导干部必须取得任职资格方能提拨任用。按照中组部的要求,积极推动干部易地、易岗交流工作。结合班子调整,进一步加大县市、地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力度,巩固成果,形成制度。同时,积极开展公安机关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特别是管人、财、物及其他热点岗位负责人的轮岗交流。